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先行垫付。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,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,最终由败诉方承担。在涉及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中,该原则需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体适用。
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,产品质量鉴定费用将计入诉讼费用总额,由败诉方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。此规则适用于产品缺陷认定、性能参数验证等专业技术鉴定场景。
根据「谁主张,谁举证」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,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当事人需先行支付鉴定费用。若鉴定结论支持其主张,则该费用可向对方当事人追偿。
双方当事人可就产品质量鉴定费用达成书面协议,但不得违反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六条的强制性规定。协商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生效。
当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时,法院将按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,根据各当事人胜诉比例裁定产品质量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。
建议当事人在启动产品质量鉴定前,重点完成以下准备工作:
通过精准把握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裁判规则,结合专业法律咨询,可有效降低诉讼成本,提高争议解决效率。